问题 | 投标人是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能投标吗? |
释义 | 不能。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是否会影响投标的公平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和兄弟公司的关系相似)。但子公司是否真的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投标活动?答案是不。 在实践中,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参与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阻挠。究其原因,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相关规定脱离实际,阻力很大,难以严格执行。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子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依靠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生存。参与投标是他们获得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与母公司组织的投标活动,等于宣布其关闭,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关系到员工的生存和社会的稳定。上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身并没有不妥,但由于缺乏对实际情况的深入研究,过于先进,导致无法实施,这是立法部门需要避免的。 按照我国《招标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否则就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工程主体是不能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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