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老金冻结抵债新规定 |
释义 |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在发放给之前,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即不能直接扣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在上海,退休人员因债务纠纷,法院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代为扣留部分养老金抵缴债务,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法院向区县社保中心下达相关文书; 2、法院要与当事人签定代扣协议,告知当事人; 3、保证代扣后当事人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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