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中送养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中送养人要符合: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是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一、如何合法把孩子送人 对于合法的“过户”孩子给他人,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送养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除此之外,毕竟“过户”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过户者应符合《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这一条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条件是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而不是随便多生了几个女儿,想把女儿送人再生儿子的;更不是未婚期间意外怀孕,无法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自己父母从而将孩子“转送”他人收养的那些状况。 二、福利院接收孩子年龄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三、养了小孩犯法吗 生了孩子给别人养是否犯法要分情况。如果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样生下来的孩子是可以让别人收养的。一般情况下,有父母存在的孩子是不允许被收养的。但是生父母确实因为家庭非常非常的困难,而无法抚养孩子的时候,是可以允许他人收养孩子的。但是也要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如果排除上述的情况,这种行为就会涉嫌构成遗弃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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