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送养人具备的条件: (一)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三)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一、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五)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公民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可以依法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但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未成年人的年父母均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兄、姊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二)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允许其监护人将其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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