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开庭双方都不到庭怎么办 |
释义 | 一、离婚开庭双方都不到庭怎么办 即使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有代理人,本人也应该出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不能全权代理,毕竟涉及夫妻感情问题,他人不能代替发表意见,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造成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最大的原因,在于法院送达不规范,或者处理程序没有人性化的一面。收到了传票而拒绝开庭的情况,很少。 定好开庭时间,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对方当事人真的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 由于现在法院寄送传票广泛地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如果原告起诉时的地址有误,或被告这几天根本不在,或由其他人代为签收,就有可能造成被告真的不知道开庭时间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缺席开庭。2.对方知道了传票情况,却不签收,或不承认他人代签的行为,造成开庭不到。 出于自己的目的,在明知法院已送了应诉通知书或传票,却对邮递员说人不在,或不承认他人(如同住人,同事等)签收的回执的效力,或说刚刚得知, 法院也不好缺席开庭。3.对于法院通过打电话、捎口信儿的开庭通知,有意不睬,故意拖延。 由于这类通知没有书面的送达回证, 法院不敢冒程序之险而缺席开庭。 应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一方按法院通知到庭准备开庭,甚至千里迢迢之外赶来开庭,但被告却不来,由于离婚案件必须本人到庭,法院也无可奈何的情况。有时这让原告一方特别是当事人特别气愤,但又不能责怪法官,就把火发到律师身上。其实律师也很冤枉,因为浪费时间最多的就是律师,要准备开庭,要赶来开庭,而法官看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再回办公室就好了,一般浪费时间较少,而律师及原告可能要耽误半天时间,还落了一肚子的气。造成这种局面,我个人认为有法院的责任,如果没有下传票或下了传票没有回音,我们认为法官应该让书记员给双方再打一次电话确定一下,不然如果一方不到庭,白白浪费另一方宝贵的时间。但发生了这种事,白跑的一方当事人也不要过于生气,毕竟,这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是目前的现状的问题,而不是法官有意造成的,作为对方故意拖延时间又是战术的运用,干嘛要生气呢?生气,只能让自己觉得心烦, 要想早日解决离婚问题,切忌有急躁情绪,使对方在心理战上占了上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事诉讼原告开庭不到庭怎么办 如果经法院传票传唤,应当出庭的,否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开庭时被告不到庭,法院怎么办 即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其意义并不是要惩罚缺席的一方当事人,而是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半途而废,并使案件争议依法得到解决。虽然有一方当事人缺席,但是法官在判案时依然要秉公执法,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和证据,并使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被告到庭,但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法院可能会强制其到庭。这样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法院会在开庭三日前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他们开庭的时间、地点,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会再次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还是不出庭的话,法院就会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拘传其到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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