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要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的。 废标理由在国际招标中(13号令)规定要公示,但国内招标没有明确法律说要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