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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
释义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一、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情况:
    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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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