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委找普通人谈话要多长时间 |
释义 | 一、纪检委找普通人谈话要多长时间 这个的话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到检察院了才会有具体的传唤时间限制。 二、扩展内容 纪检委立案时间限制 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可知,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三、主动去纪检委配合调查一般要多长时间 1、我国法律关于配合纪检委调查的时间没有作相关规定,有可能一天,多则可能几个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2)初步核实。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二)立案检查 (1)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 (2)立案要求。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3、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 (1)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内容包括:(1)案件线索来源(2)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等,特别是现任职务非常重要,了解的要全面而准确,因为它涉及到干部的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类似问题,使我们的工作处于被动,并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说纪检工作无小事。 (3)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4)立案的党政纪根据(5)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 (3)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5)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拟定调查方案: 2、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1)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3)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3、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4、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5、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立案调查已经终结;(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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