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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力范围及适用情况
释义
    《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范围:债权人可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优先受偿,折价或拍卖后超额归债务人,设抵押权或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丧失占有或接受担保则消灭留置权。
    法律分析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拓展延伸
    权力行使的限制与例外情况
    权力行使的限制与例外情况是指在权力范围内,根据特定情况下的限制和例外规定,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或者允许例外情况的存在。在法律领域中,权力行使的限制和例外情况是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或误用的重要机制。这些限制和例外情况可以包括宪法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以确保权力行使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权力行使的限制和例外情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治精神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权力行使的限制和例外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平衡,以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结语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如果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然而,如果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将被消灭。权力行使的限制与例外情况是确保权力合理行使的重要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平衡,以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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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