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对共有的房屋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如出卖、出租、赠送等,但按份共有人在出售房产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按份共有的房屋进行处分,必须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少数人或份额小的共有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