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暴雨导致停工处理赔偿事项如下: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输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包人承担; 4、需要清理和修复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但在实践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期顺延; 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要求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留在施工现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暴雨是可排除的,未达到不可抗力水平,承包商应排除障碍,继续施工。擅自停工的,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如果暴雨水浸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承包商停工是可以理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