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要求工地停工的条件如下: 1、使用材料不符合图纸要求,或未经见证取样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等,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2、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图纸要求,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3、严重不具备安全施工操作条件,野蛮施工,且对监理多次劝导改置之不理; 4、严重不符合建设程序,不服从管理规定,擅自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