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
释义 | 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认定标准及当事人特点: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予认定;二审法院可认定一审应准许调查取证的申请;二审当事人包括广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狭义(原告、被告);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与民事权益争议相关,受法院裁判拘束。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证据规定》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区分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举证期限制度,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的证据可不予接受认可,但鉴于当事人可能的过错或因某些确实存在的客观原因的限制,有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并未在一审结束前提出,如果二审程序再不加以认定,不予以采信,那就有可能导致裁判失衡,有违当事人诉讼机会均等的诉讼理念,也有违司法裁判公正的价值追求,故采取这一措施是有必要的。当然,在这里,“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应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一种是在一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已经出现的情形,当然,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是由客观原因所致。 第二种情形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注意:在这里仅指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曾提出过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而在二审程序中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况,而不包括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曾提出过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 二、民事诉讼二审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民事诉讼中,有广义的当事人与狭义的当事人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是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是指因自身相关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3、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因为自身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民事诉讼中,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有两种情况,民事诉讼二审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当事人是指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与自身民事权益相关而引发的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 结语 民事诉讼二审中,对于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两种情形,一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在二审中,当事人的特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上则指原告和被告。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因自身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他们的参与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与平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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