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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 中止执行情形包括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执行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等。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中止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 强制执行 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执行的可能。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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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