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审中的新证据如下: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但以上新证据均需经过质证方可被法院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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