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幕基金受法律保护吗 |
释义 | 私幕基金受法律保护。 合规正常操作的私募资金当然受法律保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要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需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可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是注意的是,资金募集时一定不要碰触非法集资的红线,否则会导致违法的效果。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私募基金特点如下: 1、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2、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3、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4、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5、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6、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7、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8、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 9、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 10、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 综上所述,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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