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章》第二十四条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章处置。”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置。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公司注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