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可以单独获得剥夺政治权利吗? |
释义 | 可以单独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和主刑一起适用,即在判处主刑的刑罚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一、在什么情况下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6、罚金;7、剥夺政治权利;8、没收财产;9、驱逐出境。刑事处罚是犯罪分子违法刑法应当受到的制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是针对于犯罪的外国人的刑罚。附加刑可单独适用。 三、刑事处罚有哪些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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