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警察找嫌疑人的家属谈话 不需要。对于违法犯罪人员,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由其个人独立承担,与家属无关。当然,根据案情侦查的需要,如果需要询问嫌疑人家属有关事项的,办案机关可以对家属依法进行询问。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扩展内容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的笔录要怎样处理 1、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按以下情形处理: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2)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3)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询问笔录组成部分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