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丘师范学院发布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
释义 | 本文是关于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内容。该办法旨在规范学生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办法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期限,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纪律处分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悔改表现等。学生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认真听取学生申诉,并作出公正处理。 法律分析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如下: 为学生树立良好的纪律观念,规范学生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商丘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处分程序 (一)警告: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二)严重警告: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口头严重警告,并记录在案。 (三)记过: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书面记过,并记录在案。 (四)留校察看: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记录在案。 (五)开除学籍: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学校备案。 三、处分期限 (一)警告: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毕业典礼前止。 (二)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毕业典礼前止。 (三)开除学籍: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毕业典礼前止。 四、处分的解除 (一)警告: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违反纪律的,期满后予以解除。 (二)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违反纪律的,期满后予以解除。 (三)开除学籍: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违反纪律的,期满后予以解除。 五、申诉程序 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学生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认真听取学生申诉,并作出公正的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运用和期限 第六条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七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其中一项给予处分。 第九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结语 本文是一份关于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文件,旨在规范学生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该办法规定了学生的处分种类、程序和期限,并明确了申诉程序。同时,该办法还强调了学校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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