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有血管瘤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六十日内解除合同。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解除合同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未收取保险费,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