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布他人聊天记录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
释义 | 公开他人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侵权要考虑聊天内容是否属于私人事务,公开者的主观心态和聊天网名与实际用户的对应关系。仅具备侵权要素不足以认定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公开他人聊天记录可能侵犯隐私权,但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才能认定侵权。 法律分析 将他人聊天记录发到网上是否构成侵权 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其聊天内容是否属于与大众无关的私人事务。其次要看公开者的主观心态,其对公开行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态或者具有重大的过失。如果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该公开行为就会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嫌疑。但仅仅具备上述的侵权要素,尚不足以认定侵权。由于一般是使用网名聊天,故其是否构成对聊天者本人的侵权,还要看是否有部分受众知晓聊天网名与实际用户间的对应关系。如果没有的话,要认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实际上是有困难的。因此,对于公开自己聊天记录侵权与否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聊天的内容,公开者的心态以及网名与真实姓名之间的相联关系,综合加以认定。但仅仅具备上述的侵权要素尚不足以认定公开记录的行为就构成了隐私侵权。实际上,由于聊天记录本身的对话方一般是使用网名进行聊天,故其是否构成对聊天者本人的侵权还要看是否有部分受众知晓聊天网名与实际用户间的对应关系。如果没有的话,要认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实际上是有困难的。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个人的隐私权应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于将他人的聊天记录发到网上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聊天内容的性质、公开者的主观意图以及网名与实际用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仅仅具备侵权要素尚不足以认定侵权,必须充分综合判断。因此,在判断公开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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