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历过两次败诉,则第三次起诉离婚的诉状,既需要写明婚姻关系的基本情况如登记结婚日期,夫妻感情发展历程,第一次起诉与第二次起诉的情况,更需要着重强调第二次诉讼未能判决离婚之后到第三次起诉离婚期间,所发生的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如一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实或者分居两年的事实等,再辅助证据证实,以此获得解除婚姻关系的胜诉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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