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别人捡到戒指并卖掉后,失主有权找买受人要回。如果失主的戒指被转让给别人占有,失主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害,或者自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的日子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要求归还戒指。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了该戒指,失主应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并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律分析 戒指被他人捡到后卖掉,失主有权找买受人要回。遗失的戒指转让给他人所有时,失主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进行赔偿,并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戒指。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戒指,失主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并支付后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