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审法官对法律以及事实的认定问题,导致判决有错误。但是一审法院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供有关主要证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因而一审判决被二审判决所推翻,那么一审法官也是没有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