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一旦买卖同罪,就会导致被拐儿童可能受到人身威胁。其次,也可能会导致对儿童的解救更加困难。最后也会导致拐卖人口这件事做得更加隐蔽。因此,为保证孩子的安全,保证案件能够顺利的处理是最重要的。 对于绝大部分罪名来说,买卖都是不能做相同评价的,比如有贩卖毒品罪,但没有购买毒品罪。这是因为“卖”比“买”对社会的危害性要更大,一旦从立法上规定买卖毒品同罪,则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买卖同罪的罪名,属于特例,比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要求对于妇女、儿童的买卖也要同罪,那必然需要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严重程度看齐,这依然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