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垄断市场怎么投诉 |
释义 | 如何投诉垄断市场?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受害人可向反垄断机关举报,让相关部门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成。垄断市场与垄断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完全竞争市场等有所区别。完全竞争市场是竞争充分、资源自由流动、信息完全的市场结构。 法律分析 一、垄断市场怎么投诉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出现垄断市场行为的,相关受害人可以向我国的反垄断机关举报,让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垄断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的区别 1、完全垄断市场:是一种与完全竞争市场相对立的极端形式的市场类型。 2、寡头垄断市场:是介于垄断竞争与完全垄断之间的一种比较现实的混合市场,是指少数几个企业控制整个市场的生产和销售的市场结构,这几个企业被称为寡头企业。 3、垄断竞争市场:是指一种既有垄断又有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是处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一种市场。 4、完全竞争市场:是指竞争充分而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一种市场结构。 5、在这种市场类型中,买卖人数众多,买者和卖者是价格的接受者,资源可自由流动,信息具有完全性。 结语 针对垄断市场的投诉,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受害人可向反垄断机关举报,促使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包括研究竞争政策、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反垄断指南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垄断市场与垄断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完全竞争市场等有所区别。完全竞争市场是指竞争充分、无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买卖人数众多,资源流动自由,信息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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