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处分决定书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党纪处分决定书,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违纪党组织或党员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也是被处分人所在的党组织或单位执行纪律的依据。因此,对于需要呈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应根据上级机关批复的内容制作或修改党纪处分决定书,不能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 (二)如果对同一违纪人员,既要给予党纪处分又要给予行政处分,要分别制作党纪处分决定书和行政处分决定书。 (三)对共同违纪案件,应对每一个违纪人员分别制作党纪处分决定书。 (四)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宣布执行党纪处分决定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的,还应同时制作处分决定通知书。 (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姓名后面不得再加“同志”称谓。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