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概述 |
释义 | 《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主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的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权是基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2.《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二、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 2.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3.夫妻离婚后才有探视权的出现; 4.探视权的行使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可以中止和恢复。发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修正后应当恢复。 结语 民法典对探视权的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规定了协助义务。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此外,如果父或母的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待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必须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这些规定为探视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解决探视权纠纷提供了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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