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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哪些人
释义
    1、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
    (1)人民法院院长;
    (2)副院长;
    (3)审判委员会委员;
    (4)庭长;
    (5)副庭长;
    (6)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2、审判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一、陪审员回避由谁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三人合议庭每个庭长有几个陪审员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三、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适用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第31条和最高两院解释,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指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回避之征象,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此类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了发,应当归入回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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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9: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