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 |
释义 | 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具体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有效的继承遗嘱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由遗嘱人亲笔撰写。即完全表达本人的意思,不是他人伪造、篡改的内容,字迹清楚,意思表示准确明了; 2、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为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辨明遗嘱的真实性,以及便于出现多份遗嘱,判断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那么写明具体的日期不可缺少的; 3、遗嘱人亲笔签名。经遗嘱人签名后,即表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否则,无亲笔签名的遗嘱为无效。另外,如果前后准备了多份遗嘱,确定最终的遗嘱后,可以去做公证。虽然遗嘱有效即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并且,公证遗嘱没有期限限制,如果没有其他新的公证遗嘱,该遗嘱会一直有效。所以,已经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去做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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