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员评家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会员评家工作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组织实施,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按照省总、市总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进行评议。2、参加会员评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本单位会员(或会员代表)的30%[其中生产一线会员(或会员代表)一般不得低于会员代表总数的60%,因特殊情况代表比例需低于上述比例的,应事先征得上级工会同意]。3、会员评家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一般结合召开工会年度工作总结大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 第二条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以下简称会员评家)主要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基层工会主要是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 会员评家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应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每年至少评议一次。 第四条 会员评家工作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落实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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