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要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类别。 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工厂、旅馆、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歌舞厅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可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转嫁责任风险。 产品责任保险 承保因产品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该产品的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凡是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有赔偿责任的企业,都可以投保此险种。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 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设计师等,职业责任保险一般由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设计院、会计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 它通常都与特定的财产保险相联系,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车辆损失险一并归入机动车辆保险,建安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与物质损失保险合称作工程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