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妇女维权热线、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1.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2.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3.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