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在哪里办理 |
释义 | 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必须是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可以去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做驾驶员体检。 体检项目 1、外科: (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 (2)四肢、躯干、颈部运动功能检查; (3)生理缺陷检查判定; (4)双下肢不等长检查。 2、内科: (1)心血管系统疾病主要靠询问病史,辅助检查血压,心脏听诊; (2)神经系统疾病:询问病史和神经反射检查; (3)精神障碍:询问病史。 3、眼科:裸眼视力、矫正视力检查。辨色力。 4、音叉检查听力。 体检标准编辑 1、年龄:18-70周岁; 2、身高:不限;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即E字表0.8)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 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必须是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指: 1、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本市区、县中心医院。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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