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廉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1、提交申请材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再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与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再审,从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再审意见。 3、公示:初审公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再审公示:对于符合再审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4、轮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5、建立文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文件,定期访问、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动等相关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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