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南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南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A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认可证书方可装船使用。属于A1类的(单台发证),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属于A2类的(批量发证,限制500台(件、套)以内),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验。
    2.B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3.C类产品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二、南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 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