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
释义 |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一、要约应当怎么样撤回 要约撤回的方式如下: 1、要约人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时,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 2、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撤回要约。 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综上所述,撤回要约可以通过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撤销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来撤销,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撤销。要约存在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即约定了期限或者受要约人已经为此做了准备。 二、什么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邀请,希望对方同意提出的条件签订合同,而要约要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受要约人接受邀请的,要约就会生效,双方不得撤销要约。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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