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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庭的组成部分
释义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一、劳动仲裁的程序规定
    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3、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4、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二、经济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1、双方本着自愿原则,进行平等协商解决;
    2、由第三人或者第三方介入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即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
    4、诉讼解决,即发生民事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三、申请劳动仲裁要什么流程
    1、劳动者自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仲裁裁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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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