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是指缔约人有权利以自己的意愿决定何种契约类别的选择权。对契约的形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决定,契约依法律有无规定区分,可分为有名契约和无名契约,对当事人契约类型的选择,不采取强制主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对契约类型的选择权。合意就代表契约有了成立的基础。法律不能强制订立契约的当事人采用何种类型的契约形式订立契约。在法律规定中在契约以为要式或非要式,书面亦或是口头,无论是哪一类形式。只要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契约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