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2014年起,失独家庭的新政策针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提供特别扶助金。根据新政策,城镇地区每人每月可获得270元至340元的扶助金,农村地区每人每月可获得150元至170元的扶助金,并且该标准将会根据情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此外,中央财政将根据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进行补助。 法律分析 失独家庭有下列新政策: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拓展延伸 失独家庭福利待遇的变革与调整 失独家庭福利待遇的变革与调整是指针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政府在福利政策方面进行的改革和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失独家庭面临着独特的困境和需求,因此政府逐渐意识到了对他们的关注和支持的重要性。在这一变革与调整的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增加失独家庭的经济援助,提供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等方面的服务。此外,政府还可能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失独家庭的权益和利益。这些变革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失独家庭重新融入社会,重建他们的家庭幸福感和生活稳定性。 结语 通过对失独家庭福利待遇的变革与调整,政府在经济援助、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等方面提供更多关注和支持。这一变革旨在帮助失独家庭重建幸福感和生活稳定性,确保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政府的努力体现了对失独家庭困境和需求的重视,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