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独家庭家属补助政策 |
释义 |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山西省规定: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市县两级财政给予生活补贴不低于150元。到法定退休年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三级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二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等。发生独生子女死亡或重大残疾的,由市、县级财政给予1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49岁以下每人提高到每月1000元(夫妻合起来每月2000元),49岁以上调整到每人1500元(夫妻合起来每月3000元)。如果是独居老人则可获得1600元月补助。人口计生委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从2012年10月1日起,将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对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农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城镇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山西省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相关知识补充 (一)完善针对“失独”家庭的政策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失独”家庭总量进行排摸统计,充分掌握“失独”家庭的有关实际情况,并据此研究制定或完善相关政策,可结合实际,提高补助标准,修改部分不合理政策规定。对那些因失独而陷入养老困境的,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良好的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当他们需要入住养老院时,为其优先提供入院机会,另一方面要授权或委托基层组织履行监护义务,为其顺利进入机构养老提供便利。另外,对“失独”家庭可探索建立特殊保险制度,以互相保障的模式为其增加新的养老支撑点。 (二)扶助需要重视精神慰籍。相关部门应探索建立一种人性关怀体系,特别是在申领失独扶助金过程中要充分注重人文关怀。在心理支持方面应该加大探索实践的力度,可以通过社会化、项目化的运作,对失独老人开展心理辅导、家庭创伤治疗等,在精神慰藉上予以帮助,另外还可以延伸到日常照顾、上门义诊、助老陪聊、临终关怀等多元服务。 (三)扶持社会组织形成社会支持力量。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关注“失独”家庭问题,特别是社区应该为“失独”家庭提供以归属感为核心的心理支持。在养老保障不足的状况下,可以求助社会力量,如有些家庭已开始通过网络使“失独”家庭联系在一起。又如上海星星港关爱服务中心也在为“失独”家庭打造身心健康家园出力。目前“失独”家庭的精神关怀,主要由民间自发的互助团体来承担。但这些团体的发起和延续,都有一定的随机性与不稳定性。有关部门应该多关心失独互助组织,并提供必要扶持和帮助,形成社会支持力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