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协议是不是必须要件? |
释义 |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19年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七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征地时需要被征地土地是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限期的规定内去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去登记。虽然现在某些地区虽然依旧续订征地协议,但是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但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益,最好是去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一下。 一、国有土地征地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必须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程序: 1、告知程序 必须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住户。 2、确认程序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住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听证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住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报批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区、街道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后,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范围内公告。 6、补偿安置听证程序 被征地公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7、补偿安置落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并落实农业人口安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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