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时,首饰的权属问题 |
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首饰应均等分割。根据原则,财产分配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方便生活等原则。女方个人财产如陪嫁首饰和男方聘礼不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婚内购买的首饰,根据约定或法院认定,如果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则不属于共有财产;如果是普通财物,则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总之,离婚分割财产需平等、公正、合理地进行。 法律分析 一、夫妻俩离婚首饰怎么处理的? 按照个人或者共同财产分割均可。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1、如果是女方母亲给的陪嫁首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如果是结婚当天亲戚朋友送的,看具体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是对于女方一个人的赠与的话,通常是按照共同财产处理的。 3、如果是男方家给的聘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4、如果是婚内购买的,则看双方约定或者法院认定。如果认为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则不属于共有财产。如果认为不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只是普通财物,则属于共有财产。价值很高的金银首饰,一般认为是共有财产。 二、离婚分配首饰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诉讼财产分配时,法官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俩办离婚,首饰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俩办离婚分割财产,需要遵循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对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的需要,还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婚内共同财产来说,是需要均等分割的。 结语 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首饰,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和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陪嫁首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结婚礼物通常按共同财产处理。婚内购买的贵重物品应根据双方约定或法院认定,若为共有财产,则需均等分割。离婚分配财产时,应考虑生活便利和个人需求。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总之,离婚时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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