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再审申请和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但两者在程序性质、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主体资格等方面存在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为了纠正或者变更其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等而设立的行政程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活动。行政诉讼再审是审判机关对于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种制度,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依照本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由有权作出初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再审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解释和适用,进行复查、确定或者改变的行政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