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一、嫖娼判刑吗还是罚款 违法还是犯罪完全取决于你的行为一、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不构成犯罪。嫖娼行为通常在我国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通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二、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a.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b.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c.聚集众人自愿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具体而言,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的——涉嫌聚众淫乱罪。 二、组织卖淫罪是如何认定的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组织卖淫罪的要件如下:(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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