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