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章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章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 2、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昌前启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章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章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悔销定上)起满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耐如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