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如何计算期间 |
释义 | 1、刑事案件期间计算分不按月和按年两种: (1)、以月计算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2)、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一、刑事诉讼期间重新计算是指什么 1、期间的重新计算,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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