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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买房提取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购买自住住房,自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未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华公积金住房类提取条件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自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未超过一年的;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规划部门建房批文未超过二年或自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未超过一年的;
    3、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造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理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4、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城区无私有房产,且当年未因租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7、离休、退休的;
    8、出国、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2、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就业并封存满6个月以上的;
    1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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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9:49